设立技工学校审批
一、行政审批项目名称、性质
(一)名称:设立技工学校审批
(二)性质:行政许可
二、设定依据
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,根据
三、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
《国务院中国足彩网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》国发〔2012〕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1项:“设立普通技工学校、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,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。”
四、行政审批条件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》及有关规定,设立技工学校具体条件如下:
(一)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
(二)申请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三)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拟任领导应熟悉所申报技工学校业务,同时具备技工学校的管理能力;
(四)按自治区的相关规定配备有满足教学需求的教职工;
(五)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,必须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;
(六)具有与所申请办学规模和工种(专业)设置相适应、符合国家设置标准要求的教学、实习实验场地和设备设施;
(七)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、教学大纲、教材和图书资料;
(八)有完整的管理制度。
五、实施对象和范围
(一)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审批: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,面向社会举办技工学校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。本办事指南适用于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审批。
(二)设立公办技工学校审批: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六、申请材料
申请设立技工学校分为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,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:
(一)申请筹设技工学校(以下材料一式11份)
1.行政许可申请书;
2.申办报告(内容包括:申请建立技工学校目的和实际需求,举办者、设立的专业(工种)、培养目标、办学规模、办学层次、办学形式、场地、设备、师资的建设意向、内部管理体制、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);
3.可行性论证报告;
4.主管部门批准筹设技工学校的文件(无主管部门或独立法人的可免交);
5.办学单位法人登记证;属个人办学的,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(验原件);
6.出资办学的验资报告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;
7.拟任学校理事会、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。
(二)申请正式设立技工学校(以下材料一式11份)
1.筹设技工学校批准书;
2.技工学校审批表(附件1);
3.筹设情况报告;
4.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技工学校的文件(无主管部门或独立法人的可免交);
5.办学单位法人登记证;拟任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(验原件);
6.出资办学的验资报告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;
7.场地、教学设备仪器等办学基础条件情况清单,并提供产权证明;
租赁校舍办学的,提交期限3年以上的校舍租赁协议书或合同;
8.办学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(办学章程包括如下内容):
(1)学校的名称、地址;
(2)办学宗旨、规模、层次、形式等;
(3)学校资产的数额、来源、性质等;
(4)理事会、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、人员构成、任期、议事规则等;
(5)学校的法定代表人;
(6)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;
(7)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;
(8)章程修改程序。
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教学管理、教师管理、学生管理、财务、行政、后勤及卫生管理、设备管理等。
9.开设专业所用的教材、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;
10.学校理事会、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;
11.校长、教师、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、复印件;
12.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(载明捐赠人:姓名、所捐资产的数额、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关证明文件)。
七、办结时限
(一)法定办结时限:3个月;
(二)自治区本级承诺办结时限:50个工作日。
八、办理时间
周一至周五(上午9:00-12:00,下午13:30-16:30),法定节假日不办理。
九、区直办理地址及咨询、投诉电话
(一)自治区本级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: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窗口(南宁市怡宾路6号)0771-5595807、5595390;
(二)自治区本级投诉电话:0771-5595845;
附件: